【病历】
李、杨原本是夫妻。双方于2019年5月7日协议离婚新疆外遇调查公司 ,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后不久,杨某意外发现李某在婚内与他人同居,并在离婚后不到两个月生下了一个儿子。杨某认为李某的行为违反了婚姻忠诚义务,依法提起诉讼李某与他人同居生活应履行夫妻间忠诚义务(图) ,要求李某赔偿,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4万元。
【不同意见】
在本案中出轨的赔偿,对于杨某的精神损害赔偿能否得到支持,存在两种不同的看法:
第一种观点,李某与杨某同意离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两人之间的婚姻关系已经终止。离婚后,杨某起诉李某,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和慰问金。支持。
第二种观点认为,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都应尽到忠诚义务。李某与他人同居,离婚后不到两个月就生下了孩子。李某的行为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协议离婚时杨某并不知情。杨某请求离婚后的精神赔偿,应予支持。
【案例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不仅是道德义务,也是法律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3) ) 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五)有其他重大过失的。
本案中,李某婚内与他人同居生子的行为,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破坏了夫妻感情,也伤害了杨某的个人感情,给他造成精神压力和痛苦。尽管双方在诉讼前已约定离婚,但协议离婚时杨某并不知情,且李某故意隐瞒,杨某作为无辜的一方,有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
综上,本案中杨某请求离婚后精神赔偿的请求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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