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增离婚损害赔偿情节
婚姻《条例》第四十六条只规定了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的以下四种情形:
(一)重婚;
(2) 与他人同居的配偶;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但我们都知道,更多夫妻生活中出现的婚外情、出轨等行为并不等同于重婚或同居。道德上的谴责,离婚时很难要求赔偿。
《民法典》对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况作出了新的补充。《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五)有其他重大故障。
与婚姻法第46条相比,民法典对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增加了一个底线条款离婚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照顾无过错方婚姻法规第46条,即“有其他重大过错”,即在未来因为婚外情,出轨如果离婚是由出轨等原因造成的,无过错方可以以此为由要求赔偿!
2.处理离婚夫妻财产时,照顾无过错方
婚姻《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的,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约定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的原则作出判决。
《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的,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妇女和无辜者权益的原则作出判决。
对比以往婚姻关于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配原则的法律法规,可以发现民法典新增了照顾无辜者权益的标准。当事人对此,扩大了离婚时的财产分割。保护无辜方的力量。
也就是说,在婚姻中,因出轨、家庭暴力等过错而离婚的一方,在通过离婚分割财产时,可能要承担财产分割少的法律后果。
在这种情况下,财产只会“小分”,不会出现“清户”的情况,那么民法典有没有规定什么样的过错才会导致“不分”呢?
真的!《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配偶一方隐匿、转让、变卖、损毁、挥霍配偶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应獠牙可少可不计。离婚后,如果对方发现有上述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这里的“无差别”可以理解为“清身离家”。本条为本次修订新增条款。我们来看看这几种情况的具体表现:
1.隐瞒婚姻财产
例如,一方隐瞒自己的收入,不说出自己的财产的真相,或者在另一方背后私下购买房地产/车辆。
2、夫妻财产转移
例如,将您卡上的钱转给第三方,或未经许可将婚后收入购买的财产/车辆捐赠给第三方。
3. 出售婚姻财产
例如婚外情避免,未经对方同意,低价出售婚后购买的房产/车辆/理财产品,会损害对方的共同财产权益。
4、夫妻共同财产的损害
例如,损坏或砸坏夫妻共用的车辆/家具等物品。(另外,破坏共同财产的行为应当定性为侵权行为,可以要求赔偿)
5. 挥霍夫妻财产
比如,一对夫妻在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用多年的积蓄在直播平台打赏主播,明显超过了日常的家庭开支。
6. 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夫妻共同财产
例如,一方伪造借条新疆私家侦探调查,称其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无辜方偿还一半,企图侵占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这段感情需要两个人共同经营。婚外情、家暴、出轨的代价不小!从《民法典》的颁布就可以看出,增加了关怀当事人无过错原则和无过错离户规则,是对过错方的无形“惩罚”!如有其他问题,请访问华旅网咨询。专业律师随时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