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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与婚外第三人发生婚外情并生育子女,受害方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发布时间:2022-08-31 11:08

如果夫妻中的一方与婚外第三人有婚外情并有子女,受害方在主张离婚并要求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同时,是否可以同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事实上,这个问题实际上是法律实践中的一个难题。

一、实际困难

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只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4种案件可以要求赔偿。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但不清楚“与他人生孩子”是否也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在司法实践中,一个配偶与婚外第三人生育的情况并不少见。如果受害方的证据足以证明过错方不仅在婚外与第三者有子女,而且两人曾“同居”,则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是毫无疑问的。损害。但是,对于部分受害人来说,由于种种客观原因,现有证据只能证明过错方与婚外第三人生育过孩子,而不能证明过错方有过错。 “与他人同居”。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争议。有的法院认为,过错方的行为不符合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要求,受害方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另一部分法院认为,过错方的行为违反了夫妻相互忠诚的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给被害人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应予追究。支持的。

二、疑难案件

1994年,苗和杨登记结婚,婚后感情更好,生了一个儿子。1998年,双方成立A公司。2015年10月初,经查明杨某与该公司外贸业务员靳某有染,同年10月25日,靳某辞职。之后双方经常为此争吵。2016年,杨和金生下一个女儿。2015年底,杨离家至今。2017年,苗某提起诉讼,认为双方关系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分割财产,赔偿杨某精神损害5万元。如果多项资产无法供养出轨的赔偿,杨某需支付10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

杨辩称:苗声称他与第三方的关系不是事实。两党不和谐。现在他们分居了,他同意离婚。

三、二审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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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这起离婚案中,杨是否有过错?

为了证明杨某与他人有过孩子,苗向法庭提供了公证书、杨某的日记等证据。公证的内容是美国某分娩子公司微博上的内容:江苏无锡的客人赴美分娩,孕妈独自赴美出发时间夫妻一方与婚外第三人发生婚外情并生育子女,受害方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农历六月初六早上6时36分剖宫产,产下6斤6女。老公连夜换了机票飞美国陪他。杨洋在日记中记载的内容是:洛杉矶时间早上6点36分,中国时间7月9日,农历六月初六晚上9点36分,女儿杨洋在尔湾的芳泉医院出生,

杨辩称,日记的内容是他接到国内一位生了孩子的朋友的电话后随便记录的,但他无法在法庭上澄清这位朋友的具体身份。

法院认为:上述经公证的微博、日记的相关内容与杨某于2016年7月10日从洛杉矶入境美国的事实、时间、内容所反映的相关情况高度一致,杨某均无可以给出合理的解释,但不能提供反证来否认这一事实。因此,苗某声称的事实在法律上极有可能,可以确定杨某等人与他人同居并育有一女。而这个事实,也是苗和杨在本案中闹离婚,提起离婚诉讼的原因。因此,本院认定杨某在本案离婚中存在重大过错。

(二)如果杨有过错,那么苗提出的更多财产或损失赔偿100万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认为,基于杨某等人同居育女的过错,苗某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但根据法律规定,苗某主张杨某有过错分割财产没有法律依据,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杨某隐匿、转让、变卖、损害了夫妻共同财产。夫妻还是魏早的债务,所以他要求苗以多次分割财产的主张不予支持。

损害,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不违反法律。关于赔偿金额,考虑到2016年7月杨某与他人赴美生下女儿,势必造成夫妻共同财产有一定减少,对苗某精神造成严重损害。此外,还应根据双方的经济能力综合考虑损害赔偿金额。鉴于杨、苗经济能力较高,为实现对苗某物质和精神的合理补偿,本院裁定杨某赔偿苗某8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