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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侦探取证|一个最高法院的案例分析及诉讼中
发布时间:2021-11-28 22:33

昆明侦探取证|一个最高法院的案例分析及诉讼中请求被告方承担的理由
       律师费问题会成为很多人上法庭时关心的问题。很多人认为,律师费的价格并不低,自己付出也是不小的代价。

律师费能否由败诉方承担,不仅是诉讼中当事人关心的问题,也是我们律师在诉讼中难以表达的痛点。

一般来说,法院决定不支持律师费的原因有以下三个:

一是合同没有约定;

二是律师收费标准自由协商。如果得到支持,可能会给违约方造成不合理的负担;

第三,认为律师费尚未发生或不一定发生。

因此,一般情况下,诉讼中支持律师费的判决很少,条件非常苛刻。要求同时满足约定、付费、合规三项要求。

今天给大家分享一个最高法院的案例。最高法院认为:

在主债权有担保物权的情况下,律师费是实现担保物权和债权的费用,属于担保物权的范围。即使双方没有明确约定担保范围包括律师费,债权人也可以要求债务人由保证人承担其律师费。这为今后在诉讼中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

案例回放

2011年12月23日,某铜业公司和某电气公司分别签订了《电工铜坯销售合同》和《铜阴极销售合同》。

2012年8月24日,某铜业公司与某电气公司签订《货物结算付款确认书》,双方确认电气公司仍欠某铜业公司货款66619535.28元。

2013年1月11日,某电气公司向某铜业公司出具《债权确认书》,确认截至2013年1月11日,某电气公司尚欠某铜业公司本金83240245.55元.

为保证上述债权,2012年7月25日、2012年7月25日、2012年7月30日,某铜业公司与某电气公司签订了三份动产《抵押担保协议书》,并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

2013年1月18日,某铜业公司与某电气公司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并办理股权质押登记。

《股权质押合同》规定:“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乙方(某电力公司)依据《阴极铜销售合同》及《电工铜坯销售合同》及《债务确认书》对甲方(某铜公司)为实现债权、质权,全部拖欠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费用”。

2013年1月23日,因某电力公司仍未能偿还所欠款项,某铜业公司起诉高等法院,请求裁定:

一、某电器公司支付所欠本金83240245.55元及利息,并支付违约金;

二、某铜业公司对抵押动产和股权享有优先补偿,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诉讼费和律师代理费。

高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某铜业公司支付的63万元律师费属于物权担保范围。

某电器公司不服,上诉至最高法院,要求不承担律师费。《股权质押合同》不包括律师费。最高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

争议的焦点是电力公司是否应承担铜业公司支付的63万元的律师代理费。

二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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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经审理认为:

一、某铜业公司与某电气公司于2013年1月18日签订的《股权质押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是一份合法有效的合同。

根据合同第1条,“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乙方(某电力公司)向甲方(某铜业公司)提出的全部拖欠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费用的债权。债权与质权的实现”约定,某电气公司未按期支付,某铜业公司向某电气公司提起诉讼昆明侦探私家,主张其权益,并支付委托代理律师支付的费用诉讼是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某铜业公司为该案支付的律师代理费为63万元,未超出《某省律师服务费暂行标准》规定的收费限额。某电气公司在本案中承担律师63万元的代理费,有事实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物权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担保物的保管和实现担保物权的成本”民事律师,本案铜业公司向电气公司申请承担律师代理费63万元,具有法律依据。

案例总结

某电气公司在本案中败诉的原因在于,虽然《股权质押合同》并未明确规定律师费属于担保范围,但律师费属于为“实现物权”支付的费用。担保”,属于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

因此一个最高法院的案例分析及诉讼中请求被告方承担的理由,最高法院认为电气公司应承担律师费,律师费属于股权质押担保和动产抵押担保的范围。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担保物的保管和实现物权的费用。 《担保权》,某铜业公司诉请某电气公司承担本案63万元律师代理费,具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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