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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婚外情取证|本案:本案指控被告人构成犯罪
发布时间:2021-11-03 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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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审判长:

山东博伦律师事务所接受赵某某女士的委托,指定本所律师郝兴利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被告。律师接受委托后,查阅了案卷,会见了被告人,并多次与被告人家属进行了沟通。在此基础上无罪辩护,辩护人已基本了解案件事实,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我们敦促大学小组酌情考虑:

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持有异议。昆明婚外情取证

本案中,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构成犯罪的主要证据为: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辩护人认为:

一、 受害人的陈述不清楚。受害人对被殴打的描述如下:

在2008年的采访笔录中:“赵某某的儿子打了我的左脸颊,还打了我左脸颊靠近耳朵的地方。”

2009年12月20日的笔录中:“赵某某在我左耳前打了我一拳,我没注意是一拳还是一巴掌。”

2011年6月3日成绩单:“赵某某在我的左脸颊上打了我两三拳,我被打倒在地昏倒了。”

根据上面的笔录,受害人是被拳头还是巴掌击中了?击中的是左脸颊还是左耳?

辩护人认为,作为被害人在案发时的亲身经历,其对自己受侵害的陈述应当客观、独特;但本案被害人陈述事实不清,不足以证明被告人伤害了被害人。

二、 不能接受本案证人关某的证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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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关某某的三个证词前后矛盾,无法证实案情。

1、 关XX在案卷中有这样的证词:“2008年10月14日中午11点,我看到赵XX用手拍XX,拍XX的耳朵,……又停了下来。 ” 他们三人半晌才出来 本案:本案指控被告人构成犯罪的证言前后矛盾,我把于XX从墙上拉了下来,看到她满脸是血。

2、 关某某2009年3月14日询问笔录:“2008年10月14日上午,我在赵某某家玩……赵某某的儿子扇了赵某某妻子两耳光,赵某某妻子脸色发青,倒在地上,躺了两分钟,才起身,派出所来了。

3、 关某某在2011年6月13日的询问笔录:“我看到这个年轻人对余某某的头和脸打了两次。这时,赵某某的老婆看了我一眼。我吓得提着水桶回家了。我不知道他们在里面是怎么战斗的。”

针对以上三份采访笔录,辩护人提出以下问题:

1、 是“赵XX用手扇了XX耳光”,还是“扇了XX两耳光”,还是“扇了XX两耳光”?昆明婚外情取证

2、 是“XX被打的脸是血的”还是“脸是青的”?

3、 是“目击者从门缝里看到了殴打”,还是“目击者在受害人家里看到了殴打”?

4、 被害人是被殴打后“被负责XX的证人拉上来”子女抚养权,还是“被害人躺了两三分钟就起来了”?

因此,辩护人认为,上述证言描述了案发时殴打的过程和场景。逻辑非常混乱和不一致。无法确定案件当时的事实。我恳请合议庭仔细考虑证词。

三、 鉴定结论(包括病历)比较可疑,无法证明被害人耳膜穿孔是被告人殴打所致。

1、 鉴定结论所依据的两份病历(青岛市立医院和城阳人民医院)在本案中均缺失。案卷中只包括城阳市第二人民医院的病历。缺乏如此重要的证据是没有说服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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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病历显示,受害人于2008年10月15日至2008年10月31日住院。受害人耳膜穿孔的诊断日期为2008年10月18日,则诊断应出现在住院记录中,但是,案卷材料显示,门诊病历中出现受害人耳膜穿孔的诊断,明显不合理。

3、 受害人住院记录中的长期医嘱显示,受害人于10月15日住院,16日至31日几乎未接受治疗;病历中没有耳膜穿孔检查诊断过程的记载。以及耳膜穿孔的治疗记录。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受害人的伤情应以第一次就诊为依据。城阳市第二人民医院病历显示,案发次日10月15日,受害人左耳未见明显异常。受害者的耳膜没有流血或穿孔。城阳区第二医院的病历是否属实?而案卷中的鉴定结论是否与被告人有关,还需要进一步举证。

四、 这个案例还有以下疑惑:

1.城阳二院的病历显示:事发当天,受害人左耳没有知觉。10月18日(事发第四天),受害人左耳感觉麻木。耳膜因外力损伤而穿孔出血,当时会有感觉,到第四天才会感觉麻木。这完全不符合社会生活经验和日常规则。如果四天后感觉鼓膜出血,一定与本例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