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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正规私家侦探|2016上海事业单位医疗招聘考试
发布时间:2021-11-03 18:52

根据我国刑法,司法机关需要保护所有主体的诉讼权利。诉讼当事人为了维护自身权益,一般都会聘请专业律师为自己辩护,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辩护人。你知道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辩护人有哪些权利吗?现在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辩护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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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行使阅卷权不需经办案机关批准,其他辩护人行使阅卷权需经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许可。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提取、复制本案卷宗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这里有几个问题需要注意:

(1)案卷材料是指案卷中的所有材料,包括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但是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记录以及其他依法未公开的材料,不得公开。被查阅、提取或复制。

(2)案卷材料的具体复制方式包括复印、拍照、扫描等。

(3)辩护人行使查卷权的起始时间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应当到人民检察院阅案卷向人民法院起诉后,辩护人应当到人民法院审查案卷。

(4)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为辩护人查阅、提取、复制案卷材料提供便利和充足的时间。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复制案卷材料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只收取制作费; 法律援助 律师复制必要的案卷材料的,免收或者减收费用。

赋予辩护人阅卷权,是为了保证辩护人对案件和控方掌握的证据材料有更全面的了解,为辩护做更好的准备。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虽然没有阅卷权,但也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嫌疑人的犯罪嫌疑和涉案信息,为辩护做准备。o 根据六机关条例第六条,辩护律师在侦查过程中可以从侦查机关获悉的事项包括: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当时已查明的主要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情况,

2、会议交流权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其他辩护人也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辩护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应当携带律师执业证明、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辩护律师携带上述材料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确保辩护律师在场。在 48 小时内会见在押的嫌疑人和被告人。对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特别是严重贿赂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受监控。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辩护律师可以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特别严重的贿赂犯罪等刑事案件外,不需要办案机关许可,也不接受约谈。

根据《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严重的受贿罪:

(1)涉嫌受贿金额50万元以上,犯罪情节恶劣;

(2)具有显着的社会影响;

(3)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犯罪,对犯罪嫌疑人在押、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在将犯罪嫌疑人移送看守所或被拘留时,应当书面通知看守所。公安机关执法机关或者公安机关,辩护律师在侦查过程中提出会见在押、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提出是否许可的意见,并报告向检察长提出决定,并在3日内答复辩护律师。

为保障特别严重受贿犯罪辩护人的会见权,《办法》第四十六条还规定,特别严重受贿犯罪案件,妨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检察院应当通知看守所或者公安机关和执行监视居住的辩护律师。,辩护律师可以未经许可直接会见犯罪嫌疑人。对特别严重的贿赂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侦查完毕前准许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