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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私家侦探 国培教育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发布时间:2022-07-27 14:36

新疆私家侦探 国培教育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图)劳务派遣劳动争议仲裁典型案例【案情介绍】 2004年2月17日,张某与北京§§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同日被派往美国一家※※中国公司北京办事处. 2009年2月15日,北京§§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某续签三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乙方(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或者甲方(用人单位)根据其工作业绩和能力或业务需要,调整其工作内容、工作岗位、工作地点。 。” 2009年7月8日,用人单位公告张某的岗位不再存在。张回到了用人单位。

张认为用人单位单方面辞职是违法的,拒绝了用人单位等待工作的决定。争议就出现了。张某将用人单位和用人单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1、确认本人2009年劳动合同免责条款第二条第三款无效;2、裁定用人单位应立即无条件退还经济补偿金和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3、要求确认用人单位作出的离职决定违法,并支付违法离职双倍经济补偿的差额(按2211计算2.每月15元)。4、 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强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追加经济补偿金的50%(按22112.15元/月计算)。5、补发2009年9月9日至2010年1月19日的福利和25%的经济补偿(按22112.15元/月计算)。北京丹宁律师事务所张的代理律师沉斌提参加了庭审。目前,该案已与用人单位同意支付17.5万元结案。鉴于本案的特殊性,笔者将这一代表意见公之于众,并提出几点建议:补发2009年9月9日至2010年1月19日的福利和25%的经济补偿(按22112.15元/月计算)。北京丹宁律师事务所张的代理律师沉斌提参加了庭审。目前,该案已与用人单位同意支付17.5万元结案。鉴于本案的特殊性,笔者将这一代表意见公之于众,并提出几点建议:补发2009年9月9日至2010年1月19日的福利和25%的经济补偿(按22112.15元/月计算)。北京丹宁律师事务所张的代理律师沉斌提参加了庭审。目前,该案已与用人单位同意支付17.5万元结案。鉴于本案的特殊性,笔者将这一代表意见公之于众,并提出几点建议:

代理意见

仲裁人:

北京丹宁律师事务所接受申请人张晓丽的委托,委托我沉斌悌代理张晓丽诉北京§§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一), 美国 ※※ 中国公司北京办事处(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二))是劳资纠纷案的仲裁代理人,根据案件的重点,代表意见为如下:

一、 被申请人1提供的2009年格式劳动合同第2条第3款“乙方同意用人单位或甲方根据其工作业绩和能力或业务需要,调整岗位和工作地点”第 4 款是无效条款,原因如下: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劳动者岗位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只有三种:“一是与劳动者达成协议;二是因为劳动者不具备胜任能力。工作;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 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的标准合同第三、四段规定,申请人可以不受限制地调动,用人单位可以无条件退出工作。

该条款违反了国家劳动法的规定。在不平等的基础上,剥夺了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拒绝接受调动或变更工作岗位的权利。国家对劳动者的保护因此受到被诉人的保护。就这样被践踏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免除其法定义务、排除劳动者权利或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条款无效。因此,申请人请求仲裁庭依法认定该条款无效。

第一二、被申请人应补发(补偿)申请人的待遇和2009年9月9日至2010年1月19日期间经济补偿金的25%(22112.15元/月),请求缴纳医疗报销费3641.15元和25%的经济补偿,期间补缴社保和住房公积金。

1、2009年格式劳动合同第二条第三款中的违法条款导致第二被申请人以非法律原因“调动”应聘者工作单位——辞职,导致应聘者于9月9日, 2009 因2010年1月19日的工资损失劳务报酬纠纷 国培教育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图),第二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过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