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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侦探:原告万元福委托代理人宋俊伟,汉族
发布时间:2022-07-27 14:42

新疆侦探原告万福,又名万福,男,汉族,48岁。漯河马鹿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马德波律师。被告人赵兰亭,男,汉族,50岁。宋俊伟律师,男,汉族,32岁。被告人漯河市腾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元汇区人民路中段45号。法定代表人白新安,经理。宋俊伟律师,男,汉族,32岁。被告河南科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武路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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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董海思,经理。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卫东律师事务所.金博律师事务所左林元律师事务所.原告万福诉被告人赵兰亭、被告河南科兴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兴公司)、漯河腾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腾飞劳务有限公司原告万福及其代理人马德坡、被告人赵兰亭、被告人赵兰亭、代理人宋俊伟,科兴公司代理人王卫东、左林元均出庭受审参与诉讼。此案现已结案。

原告万福称,2008年6月,万福承包了汉江路安置房10段21#楼的地基工程。与被告人赵兰庭口头约定原告万元福委托代理人宋俊伟,汉族48岁(图),但未签订书面合同。原告竣工后,2009年12月23日,被告赵兰亭向原告开具借条。经催促后,付款被拒。本诉状要求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工资43620元。

被告赵兰亭辩称,赵兰亭与原告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原告承接的项目属实。科兴公司没有支付建设费用,赵兰亭也没有钱支付工人的工资。赵兰亭与科兴公司代表郑琦签约。借条上郑琦的签名是赵澜庭代为签字的。赵澜庭不可能亲自完成整个项目。腾飞劳务公司与本案无关。

被告腾飞劳务公司辩称,安置小区项目与腾飞劳务公司无关。腾飞劳务公司刚刚帮赵兰亭转账。

被告科兴公司辩称,科兴公司不承认,原告万福万福未与任何单位或个人签订任何承包工程。可兴没有郑奇。科兴公司将此项目分包给腾飞劳务公司。 19-22#楼的工程造价已经漯河金融审核中心审核,科兴建设公司已向腾飞公司支付工程款。原告提供的证据是赵兰亭亲自出具的。借条上加盖“河南科兴建设有限公司漯河市沙里河开发建设安置小区工程第十标段技术专用章” 此印章仅限于工程技术,超出范围使用无效范围。

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万福承包了汉江路安置房10段21#楼地面工程。原告与被告赵兰亭达成口头协议,但未签订书面合同。工程竣工后,2009年12月23日,被告赵兰亭向原告开具借条。借条上写着“欠款元。河南科兴建设有限公司漯河安置房汉江路19#-22#项目部。赵兰亭。郑琦。09.1<@k >23”,加盖河南科兴建设有限公司漯河市沙里河开发建设安置小区项目第十标段专用技术印章。应原告请求,被告赵兰亭拒绝支付,原告起诉法院。

上述事实有贷款条款、法庭记录等证据佐证。

新疆侦探本院认为,被告赵兰亭欠原告1万元福利费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向原告支付工资,但被告赵兰亭以被告河南科兴建设有限公司未足额支付为由拒绝支付原告工资,故他的论点站不住脚。被告河南科兴公司辩称,借条上的印章不是其公司印章,称其将项目分包给了赵兰亭为法定代表人的腾飞公司,但未向法院提供与腾飞的分包合同。公司。此外,在移民安置社区项目建设过程中,在项目联合审查验收等证据材料上实际多次使用该印章,其论点无法成立。本院认为深圳正规找人公司 ,作为工人的工资,应在施工过程中按时支付或根据工程进度支付。综上所述,科兴公司是该项目的承包商,赵兰亭是该项目的实际施工方。被告赵兰亭未按时支付费用,应对费用纠纷承担全部责任。被告科兴公司作为承包方,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清算责任。被告科兴公司要求腾飞劳务公司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兰亭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了工资43620元;被告河南科兴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支付义务的劳务报酬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的规定,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

本案诉讼费510元,由被告人赵兰亭承担;被告河南科兴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对本判决不服,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向漯河市提出上诉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