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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出轨调查:【网络侵权】 “互联网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2022-07-27 14:44

新疆出轨调查[摘要] 进入21世纪后,互联网正以惊人的速度和影响力渗透到中国人的生活中。从法律角度看,互联网立法明显滞后。从最初的抢注到现在的网络版权侵权、网络诈骗、恶意黑客攻击等,互联网法律问题已经涉及到刑事、民事、知识产权等法律领域,很多案件即将告上法庭……借鉴国外做法,完善相关立法和司法运作?本期特设“互联网法律问题研究”栏目,希望学术界、司法实践等法学界的法人发表意见,共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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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网络侵权管辖 在计算机广泛应用的今天,网络正以惊人的发展速度影响着我们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互联网在给我们带来便利和速度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如何保护互联网上的版权,互联网的信息安全和隐私权的保护。对此,专家学者进行了大量研究,对于处于司法审判第一线的法官来说,互联网引发的管辖权问题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本文只讨论互联网侵权案件的管辖权,希望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和解决有所贡献。

一、网络空间的特征

讨论网络案件的管辖权,首先要了解网络空间的特点。当然,这里列出的特征并没有涵盖互联网的所有特征,而是重点关注一些与互联网案件管辖或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特征。

1 全球。Internet网络是连接世界的网络,全球性是其主要特征。可见,网络的特征与知识产权的地域特征相冲突,同时也是对传统管辖权理论和法律适用的考验。

2 客观性。网络空间虽然看不见也摸不着,但客观上是真实的,不是虚幻的。它不能独立于这个社会而存在深圳专业侦探公司,应该受制于现实社会的传统价值观和标准。

3 交互性和实时性。网络上的行为是交互式的。通过网络,您可以主动发送信息、响应和被动接收信息。这与电视、电影、广播等传统媒体不同;另一方面,网络可以实时发送新闻和各种信息,这不同于书籍、报纸等,比电视和广播更方便、更快捷。

4 管理权力下放。在网络空间中,没有中心,没有中心化,网络上的每一台计算机都是相互连接的,没有一个是其他计算机的中心枢纽,所有的计算机都是平等的。

二、传统管辖理论与新网络管辖理论

(一)传统管辖理论

传统的管辖权理论是基于领土、当事人的国籍和当事人的意愿。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9条对侵权案件的管辖规定如下:“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新论

与一般侵权案件相比,网络侵权案件既有共性,也有一定差异。一方面,网络侵权案件应考虑上述网络空间的特点。另一方面,互联网只是一种工具、手段或新方式,诉讼的实质和程序应与现行司法实践相一致。在管辖权问题上,也应考虑上述思路,做到共性与个性的统一。针对互联网的特点,出现了一些关于互联网案件管辖的新理论:

1 新主权论。该理论认为,网络的去中心化趋势表现在每个网络用户只服从自己的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的规则,而互联网服务提供商通过技术手段和协议协调统一自己的规则。网络成员之间的冲突由作为仲裁者的 ISP 解决,并由 ISP 执行决定。新主权论认为,新的全球公民社会正在网络空间形成。这个社会有自己的组织形式、价值标准和规则,与政府完全分离,拥有自治权和网络外法院的管辖权。当然也被拒绝了。

针对以上观点,笔者认为网管的去中心化确实是网管的难点。互联网集电视、广播、电影、报纸等多种媒体于一体,是真正的“多媒体”。此外,互联网与其他产业的结合可以创造出新的产业,如互联网与传统旅行社共同组织在线旅游渠道等。由此产生的跨行业和新兴产业在界定和管理上会有较大的差距,导致传统的行政管理无能为力。但另一方面,管理的困难并不意味着不能管理,可以完全放任不管。网络空间的客观性告诉我们,网络是客观真实存在的,它不能独立于社会而存在。网络管理的去中心化不能否定传统的价值标准和规则,网络空间不能不受国家和政府的约束而不受约束。因此,笔者认为,新主权论是不现实的,由此衍生出的否定法院管辖权的观点当然是站不住脚的。